近日,一男子因犯襲警罪,被瀘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系瀘縣襲警罪入刑的“第一案”。
案情回顧:今年6月14日凌晨1時許,瀘縣兆雅派出所民警帶領輔警在兆雅鎮安賢西路與進港路路口處,設卡檢查過往車輛。其間,被告王某駕駛小貨車途經民警設卡路段,因擔心中午飲酒被查,便提前靠邊停車。執勤民警發現后,要求王某熄火接受檢查。當輔警將駕駛室車門拉開時,王某從內用力關閉車門,并駕車沖卡且加速逃離。在此過程中,快速行駛的車輛將兩名執勤輔警掛傷,致其肩肘部等多處軟組織挫傷。民警隨即通過查看沿途監控、卡口等查詢車輛信息,后在王某經營的位于太伏鎮新路街村一紙盒鋪,找到沖卡嫌疑車輛并對其進行了暫扣。次日上午,王某經電話通知,到兆雅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瀘縣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構成襲警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襲警罪”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襲警指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大家在遇到警察辦案時,應積極配合。如果對警察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維權,千萬不要沖動,暴力襲擊執法辦案人員可能構成襲警罪,罪名一旦成立,將會面臨法律處罰。
(周文莉 李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