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壽法院龍馬法庭妥善處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原被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化解了雙方矛盾。
2021年4月20日,原告陳某駕駛摩托車與某工程建設集團公司工作人員白某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的履帶式挖掘機相撞。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陳某與白某及其公司多次就賠償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多次聯系原被告了解各方訴求。原告認為白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施工致使自身受傷,理應按照被劃分的同等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白某認為履職行為的后果應該由公司承擔。公司則認為履帶式挖掘機不屬于機動車,沒有購買交強險的義務,對原告提出的賠償費用中包含交強險范圍內的部分不予認可。
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承辦法官梳理出了爭議點“工程車輛是否具有購買交強險義務”。從爭議點切入,承辦法官組織原被告調解,原告堅持認為,履帶式挖掘機不能上路行駛,既然公司方及白某實操過程讓履帶式挖掘機上路就負有購買交強險的義務。承辦法官耐心釋法明理,告知原告在現有規定中,挖掘機無法投保交強險,不能由保險公司轉嫁交強險限額內的風險,不能苛求無法投保交強險的工程挖掘機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付。經過法官釋法,原告修正了訴求金額,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孫書培 周亞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