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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江市三部門聯合發布加強犬只管理及規范養犬行為通告

        來源:四川省法治宣傳融媒體中心 作者: 發布時間:2023-10-19 21:44:12

        10月19日,內江市公安局、內江市農業農村局、內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犬只管理及規范養犬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犬只管理工作,積極倡導和鼓勵規范、文明養犬,切實保障廣大市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城鎮區域飼養的犬只實行免疫接種制度。養犬人應當及時主動帶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種。狂犬病疫苗接種機構或者組織實施單位,應當為其出具犬只免疫證明。


        二、城鎮區域犬只養犬人應當憑犬只免疫證明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


        三、養犬人應當對犬只拴養或者圈養,妥善管理犬只,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不得占用住宅小區樓頂、通道、綠化帶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四、攜帶犬只出戶應遵守以下規定:(一)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繩長不超過2米)牽領;(二)攜帶犬只進入電梯、人員密集區域,應當為犬只配戴嘴套;(三)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及其他行人;(四)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五)及時制止犬吠等干擾或傷害他人的行為。


          五、攜帶犬只不得進入以下區域:(一)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二)醫院、學校、影劇院、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車站等公共場所;(三)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四)其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

        相關部門因執行公務攜帶特定犬只、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輔助犬的除外。


        六、禁止攜帶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征得駕駛員同意。


        七、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制止并將被傷害人送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八、有下列情形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作出處罰:(一)未按規定栓養或圈養犬只、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據《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責任人處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飼養的犬只不按規定登記、免疫和定期檢測,責令責任人限期履行。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據《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處以每只犬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登記、免疫、檢測手續。

        (三)養犬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根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責令養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對養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責任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養犬人有其他違反養犬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九、養犬人阻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對養犬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舉報投訴電話:內江市公安局 0832-110;內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0832-12319;內江市農業農村局 0832-6210305。


        責任編輯:夢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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