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總書記“抓前端、治未病”法治理念,推進金融糾紛執源治理工作從“末端執”向“前端治”轉變,促進屏山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2024年5月21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組織六家在屏金融機構召開金融借款合同及信用卡糾紛“預查廢”工作機制座談會。會議由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羅強主持,黨組書記、院長謝國剛出席會議并講話。
會上通報了近三年來屏山法院涉金融案件審執工作基本情況,圍繞金融案件的特點、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措施及相應的對策建議。執行局局長羅強就市中院下發的《關于建立金融借款合同及信用卡糾紛“預查廢”工作通知》進行了解讀。各金融機構與會人員分別就“預查廢”制度如何落地見效開展了熱烈討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提出意見建議。
謝院長表示,法院將以此次會議為契機,認真梳理篩選意見建議,將能動司法貫穿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始終,就下一步如何推進金融審判執行工作有序開展提出三點意見: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新時代金融審判理念認識。高度重視金融糾紛妥善化解在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加強與各金融有關單位協調合作,積極推動預查廢證明運用,有效抑制金融糾紛終本結案所引發的程序空轉導致司法資源浪費,充分保障金融債權“賬銷案存、權在力催”,做到多元化解金融糾紛以及提升辦案質效雙重功效。
二要強化協同意識,凝聚審判執行工作合力。牢固樹立立審執一體化思維,充分發揮公證機構在金融糾紛訴源治理中的協調治理作用,加強信息共享互通互動,及時共享司法和金融政策變化情況,切實從源頭減少涉金融糾紛的發生。
三要強化知識宣傳,提高風險防范意識。進一步加強涉金融糾紛法律知識宣傳工作,向金融機構及縣域群眾普及防范金融風險相關法律知識,提高金融機構依法依規經營意識,引導金融機構客戶不斷增強誠信意識、契約意識和法律意識,助力縣域社會和諧穩定。
通過座談,法院與縣內金融機構對推進“預查廢”工作機制達成一致共識,各家金融機構紛紛表示將全力支持和配合法院開展金融糾紛“預查廢”機制,助力法院推進執源治理。會后,該院通過系統關聯查詢被執行人其他終本案件情況以及依職權開展保全查詢情況,一次性向四川屏山農村商業銀行出具《預查廢證明》17份。
2024年屏山法院圍繞《全省執行工作要點》,堅持探索新形勢下執源治理新路徑,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從源頭上減少執行案件增量,以能動司法提升執行質效。
執前服務減增量。一是在立案大廳建立執行服務中心,集立案登記、集約查控、材料收轉、信訪接待、法律咨詢等各類服務事項為一體,實現能動執行向前延伸。二是立案環節嚴格審查,優化“案件比”,堅決杜絕一案多立。2024年該院同一執行根據分立案件數同比下降34.72%。三是建立調解案件預執行督導回轉機制,真正讓調解從“結案了事“轉變為“案結事了”。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上升11.83%,民事調解案件強制執行申請率同比下降7.62%。
審執銜接促履行。一是牢固樹立“全鏈條兌現權益”意識,加大自動履行提示督促力度。民事判決作出后一并向義務人送達《敦促自動履行義務告知書》147份,刑事涉財判決推行“財產刑自動履行義務告知”制度,罰金、退繳違法所得主動履行金額317萬余元。二是積極引導當事人采取訴前、訴訟保全,加大財產保全力度,提高案件調解率和自動履行率,減少衍生案件發生。 2024年保全案件同比增長8.47%,促進了自動履行或執行和解,實現“以保促調、以保促執”。三是探索建立裁判文書可執行性預審查機制。對特定案件由執行法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與審判法官溝通會商,切實防止執行依據金錢給付計算方法、給付時間不明確、交付標的物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行為履行標準、對象、范圍不明確等瑕疵問題。
多措并舉提質效。一是建章立制,筑牢執源治理框架。依托黨委領導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找準執源治理著力點、突破口,建立聯合會商、聯合打擊拒執犯罪、網格協執等外部聯動機制以及判后答疑、財務管理、執行110等內部協同機制。二是加大執行力度,形成震懾效應。突出無強制不執行,牢固樹立“辦案就是辦人”理念,2024年司法拘留6人,審查發布失信178人次、限消204人次,發布《執行懸賞令》2期,失信懲戒典型案例3件,移送“拒執”線索3件3人,立案刑拘1人。三是將執源治理納入績效考核,形成“立案考慮執行、審判兼顧執行、執行清障攻堅”工作模式,實現案件減量,執行增效。2024年同期該院首次執行案件同比下降23.48%,執行完畢率73.08%,居全市第一;執行到位率72.46%,居全市第二;終本率5.69%,居全市第一,結案平均用時同比縮短5天,執源治理成效及重點核心指標進入全市第一方陣。
什么是預查廢?
預查廢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涉銀行不良債務執行立案過程中,發現涉案債務人有他案涉執行且因“無財產可供執行”已作出終本裁定或依職權保全查明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可據以徑行出具預查廢證明。憑借該證明,金融機構可直接向金融監管機構提出債務核銷申請。待他案發現被執行人存在可供執行財產或銀行發現財產線索后,可繼續申請執行。預查廢制度有效避免了金融糾紛終本結案所引發的程序空轉造成司法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