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在第一審判庭對被告人劉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對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4月12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和朋友一行4人在攀枝花市金江鎮農村客運站內燒烤店吃燒烤喝酒至次日凌晨2時左右,后被告人劉某同劉某某步行至彩虹路停車位上駕車。2023年4月13日2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駕駛川DLQ122小型普通客車搭乘劉某某從攀枝花市金江鎮彩虹路出發,經釩鈦東路、金五路,行駛至金五路石板箐變電站時劉某某下車回家。后劉某繼續駕駛川DLQ122小型普通客車沿園區三號線、金五路行駛準備前往仁和區。當車輛行至金五路箐頭社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車輛沖出道路墜進車行右側田地內,造成單車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劉某聯系劉某某到現場商量處理事故。劉某某到現場后聯系梁某到現場頂替劉某,為獲取保險賠償,三人商定由梁某頂替劉某在事故現場撥打110報警稱因避讓狗導致發生單車事故。民警到達現場進行勘查后將梁某帶回高新區交警大隊進行核實,民警對川DLQ122小型普通客車車輛行駛軌跡進行調查后,發現梁某存在頂替行為,通過調查,查清是被告人劉某醉駕后駕車發生事故,民警立即對劉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09mg/100ml,民警遂帶被告人劉某至攀枝花金江鐵路醫院進行了血樣提取。2023年4月18日,經攀枝花法正司法中心鑒定,被告人劉某血樣酒精含量為102.1mg/100ml。
被告人劉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條件。被告人劉某2022年有交通肇事行為,本案中屬于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且駕駛機動車后發生交通事故找人頂包,浪費了司法資源,在之前的行為中沒有深刻吸取教訓,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遂作出上述判決。(鐘恒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