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和郭某均為攀枝花市仁和區某小區的業主,2024年3月5日,兩人在小區業主群發生語言爭執,郭某將兩張聊天記錄發至兩人所在的小區業主群,其截圖對楊某的微信昵稱為“某某樓棟怪物”,楊某認為,這是對自己的公然侮辱,使其名譽受損,遂起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郭某在業主群公開道歉,恢復原告楊某名譽。
本案系名譽權糾紛。目前,在國家大力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當下,雙方同為小區業主,作為相近樓棟的鄰居,應深知“遠親不如近鄰”的道理,雙方在微信群中發表意見或觀點,發生分歧時,應遵循文明、和諧、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并積極踐行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準則,互諒互讓、文明待人、冷靜對待,采取平等協商或相互謙讓等合法有效的手段解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社會主義社會新風尚,然而雙方卻均未克制自己的言語,發生爭執,不利于社會的團結和睦、和諧美滿,雙方的言語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應提出批評。
被告僅就原告的微信昵稱進行備注,不慎發至微信群,且被告也沒有使用羞辱、謾罵等帶有明顯侮辱性的語言或詞匯,也不存在詆毀原告的主觀惡意,其行為不足以對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故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不予采納,原告的相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應提出的是,被告在此后的言語中應當注意用詞文明,并引以為戒。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等方面來認定。( 袁凱 蒲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