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與被告周某相識相戀后,原告張某請媒人向被告提親,雙方約定了辦理喜宴日期,原告張某也將彩禮支付給了被告,但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期間,原被告共同出資購買了在縣城的商品房,購買房屋后,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原被告對各自所付款項、房屋產權所屬、首付款、彩禮等產生糾紛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法院。
敘永法院摩尼法庭受理案件后,法官邀請“石榴籽”調解員一同組織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因房屋權屬涉及按揭銀行、房地產公司等單位,承辦法官在案件調解過程中多次通知涉及的各方權利主體到場了解情況,并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訴求,力爭找到最優解決方案,通過摩尼法庭法官和“石榴籽”調解員耐心地釋法和溝通,各方當事人就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場兌現了調解所確定的案款。雙方同居期間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就此了結。
(敘永法院 李忠林 丁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