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艷陽天,春回萬物鮮”,3月7日,屏山縣人民法院為進一步推進婦女法治宣傳、提升婦女學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增強婦女法治觀念和依法維權儀式,保護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構建家和人美的新型家庭觀念,助力平安法治建設,在第114個“三八”國際婦女節來臨之際于屏山縣體育館開展“牽牛花 牽手千萬家·共畫普法宣傳同心圓”普法宣傳活動。
活動現場,法院干警積極向來往群眾發放關于婦女權益保護的宣傳冊,耐心細致地為群眾普及民法典中關于婦女權益的條文規定,詳細解答了“關于性騷擾、女性哺乳期權益、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等廣大女性群眾更關心關注的問題。
此次活動共向婦女群眾發放宣傳資料500余份,提供法律咨詢20余次,增強了廣大婦女的法治觀念和依法維權意識,獲得現場婦女群眾一致好評!為全社會營造了共同尊重、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性騷擾行為怎么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因產假降低婦女工資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
女性家務勞動有沒有價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