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搭便車”現象早已屢見不鮮,這也是人與人之間常見的互助行為,但搭乘過程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誰又該為此買單呢?
近日,峨邊法院黑竹溝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好意同乘”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
2022年5月,馬某乘坐邛莫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到新林上班,途中突遇道路不平整,由于邛莫某某操作不當,車輛產生顛簸,造成馬某受傷。事故發生后,馬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此后,馬某與邛莫某某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2023年1月,馬某一紙訴狀將邛莫某某訴至峨邊法院,要求其賠償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黑竹溝法庭受理案件后,立即著手了解雙方當事人情況。原告馬某因事故造成的嚴重影響,不得不長期臥病在床,情緒十分低落,被告邛莫某某則認為,自己好意讓馬某搭乘順風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嚴重。對此,法官通過電話溝通與主動上門雙管齊下,一方面安撫馬某情緒,向其釋明了民法典關于好意同乘的相關規定,一方面告知邛莫某某,駕駛人應具備控制車輛安全運行的能力,其駕駛車輛過程中未盡到謹慎駕駛和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經過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雙方最終同意以調解方式化解糾紛,并達成一致意見。馬某降低了賠償要求,邛莫某某分兩期賠償馬某各項損失共計42000元,馬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調解協議達成后,邛莫某某支付了第一筆賠償款22000元。 當天下午,法官就將錢送到了馬某家中。 “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經非營運性機動車的保有人或駕駛人的邀請或允許后無償搭乘的行為。《民法典》第一千兩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由此可見,“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是互幫互助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生動體現,符合友善、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予以鼓勵。 但同時,駕駛員仍負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安全注意義務,需要嚴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避免讓“好意”變“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