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興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九絲城鎮所接到九絲城鎮建武中學實名舉報,稱學校門口有商家向學生銷售啤酒。接到報案后,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對該商家“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并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實,2023年4月18日晚,興文縣九絲城鎮某超市明知購買者為九絲鎮建武中學學生的情況下,仍向其銷售“維旺達純生風味熟啤酒”10瓶(500ml/瓶),商家在銷售啤酒時未對學生黎某某進行購買用途的詢問,也未進行制止。該學生將購買的啤酒帶到學校飲用,給學校的校風校紀管理造成不良的影響。
處理結果 興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經營者未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并且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以及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興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興文縣九絲城鎮某超市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送達后,當事人積極繳納了罰沒款。 案件評析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凈化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環境,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大家理應堅守維護的事情。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發育不完全,各方面都很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很弱,有的甚至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因此他們的身心健康成長需要法律給予特殊保護。 本案中,當事人為了較小的利益,在明知購買者為中學學生,仍進行銷售啤酒,其行為違法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興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打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決心和力度,既懲罰了違規的市場經營者,也維護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時警示市場經營者要誠信合法經營,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