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解析】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本條規定的合同變更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僅是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不包括合同當事人或者合同主體的變更,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改變是通過本章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等制度調整的。
合同是當事人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合同成立后,就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難以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能做出準確判斷并做出明確的約定;合同訂立后,也可能會出現新的情況變化導致合同內容需要調整。因此,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決定是否就變更事項達成補充協議。
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變更后的內容替代了原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則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合同。合同變更原則上僅對合同未履行部分具有約束力,即合同變更不具有溯及力,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變更,未經第三人同意,對第三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內容,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例如,本法第695條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