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析】
基于這條法律規定,房屋出租人在出租過程中享有一系列的權益。首先,出租人在房屋二次出租的事項上擁有最終的話語權,承租人必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才能將房屋再次出租給第三人,這體現了出租人對房屋使用權的控制;其次,即使房屋被轉租,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依舊有效,從而確保了出租人的合同權利和租金收益不因轉租行為受到影響;最后,如果第三方在租用期間造成了房屋損害,承租人需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減輕了出租人因房屋損害而承擔的經濟負擔。然而,出租人在享有權益的同時,也面臨著一定的風險。例如,如果承租人未經同意擅自轉租,可能會引入不良的第三方使用人,增加房屋損害的概率或帶來其他租約風險;此外,出租人可能因為承租人與第三方的轉租合同問題而被牽涉進額外的法律糾紛,如第三方不繳納租金,承租人未履行賠償義務等,而損害出租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