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網
        法治文化研究會

        【屏山普法小課堂】承租人對租賃物的轉租

        來源:屏山縣人民法院 作者:鄧玨泓 發布時間:2023-12-15 15:40:08

        【法條內容】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析】

        基于這條法律規定,房屋出租人在出租過程中享有一系列的權益。首先,出租人在房屋二次出租的事項上擁有最終的話語權,承租人必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才能將房屋再次出租給第三人,這體現了出租人對房屋使用權的控制;其次,即使房屋被轉租,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依舊有效,從而確保了出租人的合同權利和租金收益不因轉租行為受到影響;最后,如果第三方在租用期間造成了房屋損害,承租人需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減輕了出租人因房屋損害而承擔的經濟負擔。然而,出租人在享有權益的同時,也面臨著一定的風險。例如,如果承租人未經同意擅自轉租,可能會引入不良的第三方使用人,增加房屋損害的概率或帶來其他租約風險;此外,出租人可能因為承租人與第三方的轉租合同問題而被牽涉進額外的法律糾紛,如第三方不繳納租金,承租人未履行賠償義務等,而損害出租人的利益。

         


        責任編輯:楊睿

        新聞總署國登2012-F00075847號· 知識產權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連續出版物刊號 川KXO1-093 · 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證 川B2-20191090 ·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川網文【2019】5415-440號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許可證 川字第00217號

        出版物許可證 新出發字第510105010299號 · 川文旅審函【2019】886號 · 川新廣審批準字【2017】335號 · 川法學文研批字【2015】012號 · 川法文批字【2019】009號 · 川新廣批函字【2016】30號

        國家商標局受理第23862702號 · 網絡安全資格認證第23955號 · 省法治文化研究會融媒體中心負責技術、維護和管理

        蜀ICP備18021130號-2 川公網安備 51010402001487號

        本網站(非新聞類)刊發信息不代表主辦單位和本網之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系本網刪改·法律顧問:省法治文化研究會專家委(何艷律師)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會 四 川 法 制 網版權所 有 ,未 經 書 面 授 權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cszwj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電腦版 | 移動版

        主站蜘蛛池模板: 南昌县| 钦州市| 广饶县| 彭州市| 贵溪市| 天气| 南汇区| 临海市| 宁陵县| 乐至县| 金沙县| 金阳县| 莱阳市| 庆元县| 肇州县| 沂南县| 阿鲁科尔沁旗| 大方县| 信阳市| 集贤县| 丹凤县| 金坛市| 探索| 马尔康县| 象山县| 灵武市| 苍山县| 绥江县| 元氏县| 岳阳县| 岳普湖县| 毕节市| 平利县| 康平县| 大渡口区| 循化| 昌黎县| 花莲县| 阿城市| 七台河市| 公主岭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