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第六十九條 股東以將其股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方式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債權人以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等為由,請求作為名義股東的債權人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
出質人即股東在質押期間可能喪失對質押股權的實際控制權,無法直接行使相關權利。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履約,質權人即債權人有權拍賣或轉讓出質人的股權,直接影響出質人即股東的權益。盡管法院不支持公司或公司債權人請求名義股東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但可能引發法律糾紛和麻煩。因此,出質人在決定股權質押時需充分了解風險,確保出資義務的履行,并采取其他擔保方式增強債務的履行和保障債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