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鸱蓊~、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解釋】
質押物轉讓風險:根據民法典443條,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原則上不得轉讓。但如果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轉讓,這意味著質押物有可能在質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讓,從而增加了質權人的風險。
賠償追索風險:當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如果出質人沒有這樣做,質權人可能面臨賠償追索的風險。
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民法典443條確保了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當質押物被轉讓或處置時,質權人有權優先受償,這有助于保障質權人的權益。
合法權益保護:該條款通過規定出質人轉讓質押物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保護了質權人不因質押物的轉讓而受損,維護了質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