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解析】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行為。債權人轉讓權利可以是債權的全部轉讓,也可以是債權的部分轉讓,只要轉讓債權被充分特定化即可,比如對某客戶在某時間段內的債權進行轉讓。此時,債權人作為讓與人與第三人作為受讓人,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債權轉讓合同。債權全部轉讓的,第三人作為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即讓與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債權部分轉讓的,第三人作為受讓人,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受讓人與讓與人按份享有債權。
法律允許債權人的轉讓行為,既體現了權利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也可以充分發揮債權的經濟價值。但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經濟秩序,根據理論發展和實踐需要,對債權的可轉讓性也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且本法在《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對該制度作了進一步的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