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羅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從屏山縣新市鎮鳳凰村往中都鎮方向行駛,途經中都鎮國道213公路一路段時,遇到民警李某某帶領輔警執勤檢查。羅某某因害怕被處理,不服從執勤民警的停車指令,在明知駕車可能撞到民警的情況下,仍超速駕駛將正在執勤的民警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頭部、腰部、手肘多處受傷。經鑒定,李某某腰背部受傷致腰2、3左側橫突骨折,為輕傷二級。
2021年8月10日,屏山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襲警罪依法向屏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處理情況:
2021年8月20日,屏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為逃避檢查,駕駛摩托車將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撞倒致其受輕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襲警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評析:
配合人民警察執法,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義務。面對警察執法時,請多給予理解和支持,切不可罔顧法律,阻礙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因一時沖動受到法律的懲罰,得不償失。社會的和諧安定離不開人民警察的負重前行、辛苦守護,維護人民警察的合法權利則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