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珙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對珙縣某網吧開展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場所未懸掛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對該網吧現場檢查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并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6月25日,珙縣某網吧經營者領取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在珙縣巡場鎮某廣場經營網吧。在領取《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時,珙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工作人員已告知當事人須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事后,因要辦理其他相關證件,沒有及時將《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上墻。2023年11月28日,珙縣文化廣播電視和珙縣旅游局執法人員對珙縣某網吧開展執法檢查發現, 珙縣某網吧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處理結果
2023年12月,珙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認為,該網吧在領取《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后,沒有及時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于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行為違法,鑒于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雖然有主觀故意,但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改正違法行為等情節,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結合《四川省文化(文物)行政處罰裁量實施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遂依法作出對當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評析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由文化主管部門頒發,是網吧經營者可以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但是經營者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的一項舉措,更是其作為經營者的一項法定義務。
亮證經營是每個經營者應盡的義務。有證不亮,是法律法規不允許的非法行為。本案中,該網吧經營者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不利于執法機關監管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構建和諧消費環境。提示廣大經營者:“亮證經營”可以有效提高經營者依法經營意識,促進經營環境健康發展,推動市場合法經營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