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日,興文縣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春季農作物種子監督抽檢,在潘某某經營的農資門市處隨機抽取陵優8724水稻種子進行檢測時發現:該樣品凈度為99.3% (質量參數標注值為≥98.0%),發芽率為68% (質量參數標注值為≥80%),水分為11.7 (質量參數標注值為≤13.0%) ,根據《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GB20464-2006)標準,該樣品的凈度、水分檢測指標符合要求,發芽率檢測指標不符合要求,判定該批次雜交水稻種子不合格。之后,潘某某申請對該種子進行復檢,經復檢:該水稻發芽率為69%,實測值仍不符合。隨即,興文縣農業農村局對該案開展了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3年1月15日,潘某某在某種子批發部以每千克50元的價格購進陵優8724水稻種子20千克準備予以出售時被進行執法人員查獲,無銷售收入。
處理結果 興文縣農業農村局經調查認為,當事人經營劣質種子的行為違法,應當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鑒于當事人提供證據足以證明主觀上沒有過錯,且案發時,該批玉米種子尚未銷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第二項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遂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經營劣質種子,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評析 民為國基,谷為民命。糧食安全是關系國運民生的“壓艙石”,而種子更是豐產豐收的基礎。我國是農業生產大國,近年來,生產或者銷售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頻繁發生,此類行為破壞了正常的種子生產經營管理秩序,影響種植戶權益,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的農業生產事故。 該案警示廣大種子生產經營者,要依法依規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維護種子生產經營市場秩序是每一個人的義務,試圖規避、繞開種子法律規定,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必將受到法律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