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遠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與執行局協同聯動,審判和執行法官引入“先行調解”程序,妥善化解一起執行異議糾紛,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并當場履行。
案件執行引異議
原審案件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一審判決被告林某向原告李某返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林某一直怠于履行義務,原告李某遂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承辦法官查封了林某與其前妻劉某名下共有的房產。后劉某提出執行異議,自述其與林某已經離婚,案涉房產約定歸自己所有,只因貸款未還清,尚未辦理房產登記過戶手續,請求解除對案涉房產的查封、拍賣等相關處置行為,威遠縣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于是,案外人劉某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將申請執行人李某起訴至威遠縣法院。
立執協同作調解
案情并不復雜,卻與一審案件、執行案件相互關聯。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聯系執行法官了解原審案件執行情況,在認真梳理案情的基礎上,聯動執行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室里,“確實應該履行還款義務,但房子被查封了,我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很大影響……”“判決生效一年多了,遲遲拿不到錢,我的權益成為‘一紙空文’……”原被告雙方向法官陳述著自己的理由。對于雙方的訴求和爭議,承辦法官和執行法官從法律依據和減輕訴累的角度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說理,耐心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共同尋找化解矛盾的最優解。
達成和解促履行
在審判和執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雙方自愿達成執行和解,案外人劉某自愿代被執行人林某償還50000元,申請執行人李某承諾不再執行案外人劉某與被執行人林某名下房產。根據和解協議,案外人劉某現場兌付了案款,執行法官立即解除了對案涉房產的查封、拍賣等措施。
“黃法官,真的很感謝你,我自愿撤回執行異議之訴”,解除對案涉房屋的查封等措施后,案外人劉某也撤回執行異議之訴。至此,執行異議糾紛得到了圓滿化解,實現了“案結事了”。
從依法駁回執行異議請求到主動撤回執行異議之訴,在立案庭和執行局協同聯動調解下達成了執行和解并當場履行,雙方當事人權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歷經曲折的執行案件也迎來了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