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評析】
仁壽文宮鎮全力打造“仁壽北大門”的新興局面,正在走“產業大發展”的上坡路,在征地修路這個過程中,農村“土地征占糾紛”時有發生,涉及農民根本利益的問題不可忽視。在調解過程中,要依法依規,法理并用。在本案中,王某借村道擴寬一事阻撓施工,要求給予不合理的大額補償,司法所調解人員對其耐心細致的宣傳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最終圓滿解決該糾紛,不僅向村民普及了法律知識,也維護了村民的切身利益。
二、【依據法律法規及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民法通則》
第八十條 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三、【基本案情及調解】
2019年11月上旬,根據文宮鎮岔河村產業大道建設的需要,岔河9社的村道需要由以前的3米寬擴到5.5米寬,在放線規劃時受到部分群眾的阻撓,當時部分村民不理解道路擴寬所帶來的出行便捷和益處,經過鎮、村干部的多次下村入戶走訪,就實際情況耐心地做群眾工作,涉及被占地的村民70余戶僅剩下1戶拒絕占地,要求給予每年1500元的經濟補償(其余的村民均是本著擴寬道路,方便大家的意愿貢獻自家的部分土地)。當事人王某多次找村上解決其無理要求,表示不按他的要求辦,就要去阻工并且鬧到縣里,請縣上解決。為了保證村道擴寬工程的順利實施,并且公平公正對待被占地全體村民,文宮司法所工作人員主動介入此事,并立即請王某從成都回到文宮,連同城建辦主任及村干部下村進行調解,旨在將他的問題在最短的時間調解成功。
文宮司法所工作人員在詳細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分析王某現在生活情況并不困難,就本次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是基于自己不平衡的心理,他認為自己多年在外打工很少回村,村道擴寬對自己無益處,還要占自己的田地,本村的長遠發展與自己無關。如果村民都是這樣自私的心理,那家鄉的發展豈不是只能滯后,司法所同志堅定一個信念:無論王某的思想工作多難做,都要千方百計解決此事,既是維護了大多數村民的利益,也是為黨委政府排憂解難。于是司法所同志聽了王某的“傾訴”,發現王某其實內心還是希望家鄉發展的更好,只是實際行動的時候難免會先考慮自家利益,這都是可以理解的。趁著王某在表明自己在外打工多年的理念也是長遠的,立刻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一方面向其普及法律常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不是所有權;另一方面試圖與其溝通,俗話說“要致富、先修路”這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王某長期在成都打工,眼光肯定比在家務農的村民更長遠,此次擴路是為了本村的經濟發展,利用地理優勢以便讓村民出行便捷、引進投資業主,正因為道路不方便王某很少回來,以后路擴寬了還希望王某將大城市的發展理念帶回來帶領村民發家致富,同時,村上會將王某樹為大公無私的典型,宣傳其為本次擴路所做奉獻,鼓勵全村人民向其學習。面對面的溝通,心與心的交流,王某被司法助理員和城建辦主任的真誠調解所打動,思想疙瘩逐漸解開,認識到了自己在此次事情中的自私和過錯,終于愿意為村道擴寬貢獻自己的少許土地,糾紛圓滿解決。(黃依婷 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