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對王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這是仁壽縣自《社區矯正法》實施后被撤銷緩刑的首名社區矯正對象。
王某因犯盜竊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為2020年6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嘉善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書面告知社區矯對象王某需在規定期限內到戶籍所在地——仁壽縣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接收社區矯正。但是王某無視法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到仁壽縣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報到,接受社區矯正。仁壽縣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工作人員多次電話催促王某及時返仁,并前來報到,接收社區矯正。王某不但不聽從安排,還將電話停機,致使工作人員與其失去聯系。仁壽縣司法局積極組織協調公安機關、居委會、群眾等查找王某,但仍無法聯系上王某。因王某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已超過一個月,根據《刑法》《社區矯正法》和《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仁壽縣社區矯正執法大隊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向嘉善縣人民法院提出對王某撤銷緩刑建議。2020年8月5日,嘉善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對王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公安相關目前正在對王某進行追捕。仁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某變更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通過對王某成功提請撤銷緩刑,檢驗了仁壽縣社區矯正執法人員貫徹執行《社區矯正法》的能力,將有利于推動全縣貫徹落實《社區矯正法》,不斷提高社區矯正質量。仁壽縣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將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就王某撤銷緩刑案例進行宣傳與告誡,引導全縣社區矯正對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幫助其重新融入社會,成為守法公民。(鄭凌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