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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立新:虛假訴訟檢察監督的成果與發展對策

        來源:法制網 作者: 發布時間:2019-10-24 16:59:10

        最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此次公布的五件指導性案例,全都是對虛假訴訟案件進行監督的典型案例。在這五件案件中,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手段,騙取支付令、調解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仲裁調解書、保險理賠等。該批指導性案例,主體之集中,涉及范圍之廣,力度之大,很有震撼力和說服力,表達了檢察機關對虛假訴訟依法監督的決心。結合檢察機關對虛假訴訟監督工作的成果,揭示虛假訴訟的真實意圖,探討今后民事檢察工作在該方面的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看法。

                目前在民事訴訟中存在虛假訴訟的原因

                近年來,虛假訴訟案件不斷增多,已經到了相當的程度。筆者對此進行過深入思考。

                虛假訴訟案件從本質上說是惡意訴訟,但與傳統的惡意訴訟不同。虛假訴訟的主體不是一方當事人,而是雙方當事人,是雙方當事人經過串通,達成共同的惡意,利用民事訴訟程序,通過法院和法官之手,獲得民事裁判文書支持,實現侵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訴訟目的。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不同之處,在于惡意訴訟是一方惡意、侵害的是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是雙方惡意、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盡管如此,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還是具有相同性質,即都是侵權行為,都是當事人惡意利用訴訟程序,獲取法院的裁判,進而侵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自己獲得利益。

                就目前情況看,傳統的惡意訴訟案件發案不多,虛假訴訟案件卻越來越多。出現這種局面的原因是:首先,惡意訴訟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在民事訴訟中難度較大,需要大量提供假證據,使法官足以相信惡意訴訟的事實才能實現。而虛假訴訟,只要雙方當事人串通好,一個主張,一個自認,就沒有爭議,就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就能夠輕而易舉地實現惡意訴訟的目的。其次,在民事訴訟中有較多當事人不必進行對抗、對質的機會,留出了能夠被惡意利用的口子。例如支付令、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特別是調解書。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債權,不必起訴,申請支付令即可;甚至提供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都可以直接進入執行程序,輕易就能實現雙方當事人的惡意。即使是調解書,只要雙方當事人起訴、應訴,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獲得,從而取得強制執行效力。有這樣的諸多空間可以利用,虛假訴訟當然不會少見。再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越來越多,法官的工作量越來越大,稍不留神,就會被虛假訴訟的當事人鉆空子。

                正因為如此,我國目前的虛假訴訟案件有增無減。

                加強虛假訴訟檢察監督是防范和制止虛假訴訟的良策

                面對虛假訴訟案件量的整體上升趨勢,檢察機關將虛假訴訟監督作為“做強”民事檢察工作的著力點,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成果。2017年至2019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虛假訴訟民事案件5455件,提出抗訴1140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786件。可見,檢察機關在防范、打擊虛假訴訟中的作用日益彰顯出來。

                檢察機關重視、抓好對虛假訴訟的監督,是正確的。原因是,雙方當事人進行的虛假訴訟一旦獲得成功,受到損害的第三人往往有口難言,且缺少較好的救濟辦法。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都規定了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救濟第三人所受到的損害卻很難。尤其是侵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的虛假訴訟,政府和有關組織通常很難主張權利。

                面對虛假訴訟行為的肆意而為,民事檢察部門肩負使命,就是要揭穿虛假訴訟的惡意,還其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權益的真實面目,制裁、打擊這種違法行為。兩年多來,檢察機關在履行對虛假訴訟監督職責中,取得了這樣的成果,說明民事檢察監督在這個領域中能夠發揮重要作用。檢察機關不僅有法律監督的職能,還有偵查、調查的權力,能夠通過多方聯動和有效協同,獲取虛假訴訟的客觀事實,固定證據,綁定虛假訴訟的事實。同時,民事檢察監督又有檢察建議、抗訴的民事訴訟監督手段,能夠對查證屬實的虛假訴訟,通過向法院建議和抗訴的方法進行監督,使法院能夠對虛假訴訟采取對策,還原事實真相,遏制虛假訴訟,防范虛假訴訟造成的后果。

                繼續推動虛假訴訟檢察監督的對策

                加強虛假訴訟監督,遏制虛假訴訟增多的趨勢,是當前檢察機關民事檢察工作的重點,應當繼續加強,使這項工作不斷向前發展,保護好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對策是:

                第一,檢察機關應當高度重視民事檢察工作,把虛假訴訟監督放在重要議程上來。民事檢察監督也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之一,尤其是民事訴訟案件的體量極大。對一年幾百萬件的民事訴訟案件,不可能每一件都能保證沒有錯誤。最典型的是虛假訴訟案件,如果當事人雙方串通好,起訴、應訴、提供證據、自認、達成調解協議,法官很難發現破綻,可能使具有惡意的雙方當事人實現虛假訴訟的目的。加強民事檢察監督工作,高度重視虛假訴訟監督,檢察機關就能夠發揮好自己的監督職能,發現虛假訴訟線索,固定虛假訴訟的證據,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糾正虛假訴訟的后果,實現民事訴訟的正義和公平,挽回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損失。檢察機關要把民事訴訟檢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強領導,擺正位置,讓虛假訴訟監督發揮更好的作用。

                第二,檢察機關內部密切配合,對虛假訴訟監督形成聯動機制。檢察機關是一個整體,盡管各部門有分工,但是職責目標是一致的。在五個指導性案例中都可以看出,檢察機關內部的各部門密切合作,形成聯動機制,才能夠在實現虛假訴訟監督職能中發揮作用。密切配合、多方聯動,不僅在偵查、批捕、起訴等刑事法律監督中能夠發現虛假訴訟的線索,而且這些檢察職能正是民事檢察的弱項。檢察機關內部形成合力,共同發揮作用,開展虛假訴訟監督工作,就會有更好的基礎和更強大的力量,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三,搞好虛假訴訟監督工作必須與法院審判機構和法官密切合作。民事審判負責對民事爭議案件的裁判,民事檢察監督特別是虛假訴訟監督是發現民事審判存在問題并且提出監督意見的重要途徑。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這兩項法律工作是互補的,應當密切配合。同時,法院的審判案件多,人員少,偶爾出錯在所難免,就會讓虛假訴訟案件漏網。民事檢察部門加強對虛假訴訟的監督,就能夠拾遺補闕,填補適用法律的漏洞,保證對民事訴訟案件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公正。在虛假訴訟監督中,除了要靠事實說話,還要更好地與審判機構和審判人員做好溝通,實現工作職能上的互補,共同發揮好法律職能作用,維護公平和正義。

                第四,要配備足夠的、強有力的民事檢察干部隊伍。民事檢察工作已經開展三十多年,已經有了相當的民事檢察力量。不過,按照實際工作開展的要求顯然還是不夠的,與全面開展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尤其是虛假訴訟監督工作,仍然有較大缺口。以筆者所見,民事檢察隊伍要適應實際發展的需要,首先要有足夠數量的干部,不能使虛假訴訟監督工作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其次,民事檢察干部隊伍要有高度的政治素質,有鮮明的政治立場,充分認識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做好民事檢察工作特別是虛假訴訟監督工作的信心和決定。再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民事檢察隊伍要有良好的、適應工作需求的專業素質。無論是傳統的民事檢察監督工作,還是虛假訴訟監督,都需要相當高的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專業素質,有較強的發現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的能力,有能夠識別虛假訴訟的專業技能,才能夠做好虛假訴訟監督工作。做不到這一點,不能成為精通民事檢察業務的檢察官,就很難發現問題。應當采取措施,盡快補足缺口,才能夠讓民事檢察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出來。

                第五,對虛假訴訟受害人無法挽回的損失,幫助其提起侵權訴訟進行維權。虛假訴訟是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救濟被侵權人的損失。在虛假訴訟監督中,通過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法院通過再審以及其他程序糾正錯誤裁判,使虛假訴訟受害人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的,自當別論。如果通過這些程序仍然無法挽回被侵權人的損失,檢察機關應當向受害人釋明虛假訴訟的性質及通過訴訟挽回損失的方法。對通過起訴追究虛假訴訟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時,檢察機關可以依照職權支持起訴,幫助被侵權人追究虛假訴訟行為人的賠償責任,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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