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3年前后,被告人馮某某以提供生活開支、住宿和毒品等為手段,先后糾集了被告人鄭某、李某某、高某某、楊某某、張某某、王某某、雷某、楊某等人,逐漸形成了以馮某某為首要分子,李某某、高某某、張某某、鄭某為重要成員,王某某、雷某、楊某某、楊某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在馮某某的領導、指揮和策劃下,以逞強耍橫、維護集團利益、提升社會地位等為目的,采用暴力毆打、威脅恐嚇、糾纏滋擾等手段,先后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馮某某領導、組織、策劃集團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活動七次、違法活動一次;李某某參與實施集團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犯罪活動五次、違法活動一次;高某某參與實施集團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犯罪活動五次;張某某參與實施集團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四次、違法活動一次;鄭某參與實施集團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犯罪活動三次;楊某參與實施集團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犯罪活動三次;王某某、雷某參與實施集團尋釁滋事犯罪活動二次、違法活動一次;楊某某參與實施集團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犯罪活動二次。
【處刑情況】
2020年7月4日,名山區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提訊系統依法對被告人馮某某等1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介紹賣淫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宣判,對“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馮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十一萬元;對其余涉案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人員并處罰金。同時,判決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法條鏈接】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典型意義】
該案是名山區法院受理的第3起惡勢力犯罪案件。案件受理后,新冠疫情的爆發給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名山區法院迅速調整思路應對新挑戰。啟用“24小時自助法院”,通過智能云柜實現不見面接收材料。針對被告人人數多,羈押地分散的實際,采用遠程網絡提訊+現場方式,在確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遠程提訊系統組織該案的2次庭前會議、2次庭審,確保該案案件如期順利的審理,實現了“案件清結”目標。(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