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名山法院走進轄區百丈鎮王家村,在案發地對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進行巡回審理并當庭進行宣判,兩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并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在任何天然水域從事包括休閑垂釣等一切捕撈活動;連帶賠償漁業資源損失2400元;在雅安市級或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當地上百名群眾旁聽了案件。
2020年3月1日,雅安市名山區農業農村局根據相關規定發布通告,規定:春季禁漁期為3月1日0時-6月30日24時,秋季禁漁期為8月20日0時-9月25日24時,禁漁范圍為全區所有天然水域。在規定的禁漁期和禁漁區內,禁止一切捕撈行為。5月2日晚,朱某某、胡某某使用自制的電捕魚設備在雅安市名山區百丈鎮王家村13組萬壽橋處的臨溪河內捕魚,共捕獲野生鯽魚、鯉魚、鰱魚和小雜魚共計44條,合計5千克,2人被漁政執法人員和公安民警當場查獲。
名山法院受理案件后,為擴大庭審教育警示效果,提高群眾對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知曉率及參與度,決定開展巡回審判、就地辦案。庭審中,承辦法官對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進行了法庭教育,兩被告人當庭對自己的行為認識到了錯誤,表示今后將積極向身邊親朋好友宣傳法律,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實施禁漁區、禁漁期制度是國家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之舉,是保護資源環境的長遠之舉。十年禁漁,能夠對許多瀕危物種起到保護作用,對長江生態系統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舉措。
區法院、區農業農村局、區司法局聯合進行了“十年禁漁”的法治宣傳,審判法官對長江“十年禁漁”公告的背景、歷史意義、最新政策等進行了解讀,列舉了非法捕撈的法律后果。區級相關部門向現場群眾發放環境資源保護宣傳資料,讓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的法治意識深入人心,牢固樹立環境保護人人有責的全民參與意識,形成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原告請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和監測、監管等費用。十年禁漁,保護長江。愿得江豚吹浪立,沙鳥得魚閑。這是一份守護,是一份約定,名山法院邀你共同守候!(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