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蘆山縣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件,當庭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蘆山法院審理查明:蘆山縣某建材經營部經營者肖某某與被告人趙某某因支付貨款發生糾紛,該經營部向蘆山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20年1月13日蘆山縣人民法院判決趙某某在判決生效10日內向建材經營部支付貨款6000元及利息。該判決于2020年2月16日生效,趙某某未在判決限定的期限內履行判決。
2020年4月27日,肖某某向蘆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蘆山縣人民法院多次書面通知趙某某履行判決、報告財產,趙某某均置之不理。蘆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查明:趙某某名下有面積為58.61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東方牌汽車一輛、鈴木牌摩托車一輛以及8張銀行卡上共計金額1700余元,遂采取了對其銀行卡內存款予以扣劃、東方牌汽車予以扣押的強制執行措施。
2020年9月8日,蘆山縣人民法院將趙某某涉嫌犯罪線索移送蘆山縣公安局偵查,2020年10月12日,趙某某接蘆山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向建材經營部履行了全部欠款及利息。
蘆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作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結合被告人趙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和到案后履行了全部義務等從輕處罰情節,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宣判后,趙某某對自己因逃避六千元的執行款而遭受刑事處罰的行為后悔不迭,當庭表示今后生活中一定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敬畏法律,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公民。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是構建誠信社會的有效保障。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嚴重傷害社會風氣,嚴懲老賴才能彰顯誠信之光。法律在納入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手段不足以懲戒失信行為之后并不是空白的,對觸犯刑律的失信行為將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