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是王某,我在今年1月4日就將材料款全部支付給某建材經營部了,但是他也在當天申請強制執行了,我該怎么辦?”
王某的語氣帶有些許冤枉的意味,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來,被執行人王某2018年賒欠申請執行人敘永縣某建材經營部材料款三萬余元,一直未支付。后敘永縣某建材經營部訴至法院,經敘永縣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王某于2020年12月30日前自愿將材料款三萬余元支付給敘永某建材經營部的經營者李某;如果王某沒有按期足額支付,將支付李某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從2018年12月1日期起計算至前述材料款清償完畢之日止。由于王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還款義務,李某于2021年1月4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干警仔細查閱該調解書內容,翻閱相關法律法規后,將雙方當事人傳喚至法院,告知王某,未有不可抗因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即使違約時間很短,也要承擔違約所造成的后果,后經雙方自愿協商,被執行人王某當庭支付申請執行人敘永某建材經營部的經營者李某違約利息6000元,本案執行完畢。
在此,執行法官提醒各位案件當事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否則,將承擔遲延履行法定義務的各種后果,真不劃算。
(敘永法院 謝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