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名山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并當庭宣判,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宋某拖欠馬某心等7人材料費及勞務費共計90余萬元,2018年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宋某在判決生效5日內給付欠款;法院對宋某和王某某的調解協議進行確認,要求宋某于2018年10月20日前給付王某某材料款7.6萬元。2019年1月,宋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依法限制高消費和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年1月28日因違反財產報告制度被名山區法院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宋某將自己位于雅安市雨城區熊貓大道的一套商品住房以118萬元價格售出,除去銀行房貸、中介手續費等費用后,宋某實得房款66萬元。宋某為使上述款項不被法院執行,讓購房人付款時將66萬元房款打到妻子銀行卡內,后將售房款3萬元交名山區法院,其余售房款用于個人其他開支。2020年8月以來,宋某明知該房屋已轉讓并已全額收到房款的情況下,仍多次謊稱將房退還原賣房人后將退房款交名山區法院,且至今仍未將所涉房款交名山區法院。2021年4月14日,宋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名山區法院拘留十五日。宋某被拘留后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21年10月,名山區法院將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相關線索移送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區分局,名山區公安分局將該案立案偵查,后雅安市名山區檢察院對被告人宋某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作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被執行人,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作出如上判決。
以該拒執罪案的公開審理為契機,名山區法院開展拒執教育活動,依法傳喚多名被執行人到院接受警示教育、集中約談,對被執行人進行以案釋法,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以保障人民群眾的勝訴權益實現,扎扎實實推進“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開展。
庭審中,被告人宋某認識到自身的錯誤,當庭懺悔,希望能再有一次機會,以后一定積極履行義務。審判長向被告人以及旁聽的被執行人詳細釋明《刑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關于拒執罪的相關規定和情形,告誡他們要自覺履行義務,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庭審結束后, 名山區法院執行局局長結合拒執罪案件的審理、相關法律規定,對上述被執行人進行了集中約談和警示教育,告誡到場的被執行人應當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被執行人必將為其藐視法律、拒絕執行、消極執行等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被執行人接受教育后,紛紛表示通過本次旁聽和教育,更加清晰地認識到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重要性,將汲取宋某拒執案的深刻教訓,積極履行義務,避免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下一步,名山區法院將結合工作實際,加大執行工作力度,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提升執行工作效能,切實為群眾辦實事,保障人民群眾勝訴權益的實現。
(撰稿人:黃敏 王雙艷 攝影:張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