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將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到“國事”,開啟了依法帶娃,充分履行帶娃職責的新時代。2022年3月17日,蘆山法院依法審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針對案件中未成年人父母未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情況,發出了《家庭教育令》,這也是蘆山法院發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未成年人楊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雅安市天全縣、蘆山縣、寶興縣三地,通過在停放的電動車上翻找被害人未取走的車鑰匙的方式,先后盜竊電動車十二輛,期間還盜得三輪車電瓶五只。后二人將盜竊的九輛電動車及五只電瓶分別在天全縣、蘆山縣、寶興縣的電動車行、修車鋪等處予以出售并獲利。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楊某某長期在外游蕩,通過進一步對楊某某住所地的基層組織、楊某某就讀學校以及周圍群眾的走訪調查中了解到,楊某某父母離婚后,楊某某雖名義上跟隨父親生活,但實際上其父親常年在外務工,楊某某一直跟隨爺爺奶奶生活,爺爺去世后,正在初中就讀的楊某某便輟學在家,處于無人照看的狀態,長期在社會游蕩,還養成盜竊的嚴重不良行為。法官認為,楊某某的父親作為其監護人,怠于履行自己對楊某某的監管職責和照護義務,導致楊某某在生活未能得到應有的照顧,行為未能接受正確引導和合理管束。楊某某父親的行為已經侵害了楊某某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蘆山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責令楊某某的父親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與楊某某共同生活,親自照料并進行合理管教,并要求楊某某的父親多關注楊某某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引導楊某某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通過法官釋法,楊某某的父親表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當之處,自己常年在外務工掙錢,忽視了孩子,今后一定按照家庭教育令的要求,積極履行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加強對孩子的照顧和管教,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價值觀。
法官說法
孩子是祖國的未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良好的家庭教育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監護人要切實承擔起養育、教育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實施更是將這份責任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從法律的角度告訴我們,作為父母對未成年人不能只管“生”不顧“育”;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除了照顧他們的日常生活,還應當保障其接受教育,約束規范其行為習慣,更應當做到親自養育,加強親自陪伴,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
(二)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
(三)相機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
(五)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
(八)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