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此時可否追加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近日,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唐某訴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法院調解確認某公司應支付唐某借款372萬元及利息,因公司未履行債務,唐某申請強制執行,但因公司無財產清償,唐某遂請求法院追加公司股東葉某為被執行人。葉某辯稱其以45項知識產權完成了出資義務,不應追加為被執行人。
經審理查明,雖然在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有45項知識產權明細清單,但該清單上只有被告公司的蓋章,并無評估、審計機構予以確認,同時被告公司和葉某也未能提交相關評估報告及相應知識產權證書。相反,根據法院依職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調取的證據顯示,被告公司名下并無知識產權及相關專利,即葉某未能證明其已通過知識產權出資的方式完成了其作為股東的出資義務。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股東葉某應在其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向唐某履行債務。
(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