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諒他人,就是原諒我們自己,我們愿意諒解他。”近日,名山區檢察院以深厚的為民情懷積極踐行“楓橋經驗”,在“主持不主導,介入不深入”的原則下,成功促成一起交通肇事案刑事和解,化解了社會矛盾,傳遞了檢察溫度,維護了社會和諧,努力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
2021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駕駛小型客車沿皇茶大道從萬古方向往名山城區行駛,行駛至建山路口右轉時與同向行駛的羅某某發生碰撞,羅某某送醫搶救無效后死亡。經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件移送名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了解到被害人羅某某剛參加工作和李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未購買商業險的情況,面對被害人家屬遭受到嚴重打擊和李某某無保險支付賠償金的現實困境,承辦檢察官從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切實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實現案結事了的角度出發,及時啟動刑事和解程序。一方面承辦檢察官多次聽取被害人家屬意見,對被害人家屬開展心理撫慰工作;另一方面,對李某某進行釋法說理,細致講解刑事政策,積極引導主動賠償,通過循序漸進的方式推動雙方當事人友好溝通和協商。最終,李某某先后籌措現金110萬元,交強險19.8萬元,合計129.8萬元用于對被害人家屬的賠償,并真誠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李某某積極的態度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雙方在檢察官的見證下簽訂了刑事和解書。
(邱一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