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逃避債務,被執行人不僅東躲西藏,甚至使用兒子的銀行卡來逃避法院執行,最終不僅要還清欠款,還因規避執行被罰款懲戒,為自己行為付出了代價。
2020年1月,汪某因欠馮某3萬元未歸還被訴至合江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汪某歸還馮某借款3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汪某仍未主動履行還款義務。2020年8月,馮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網絡查詢和村社走訪,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汪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一直無法與其取得聯系,讓該案的執行工作陷入困境。
近日,執行法官接到申請執行人電話,表示已找到被執行人汪某。接到消息后,執行法官立即趕到現場,將汪某帶回了法院。但汪某依然堅稱自己無能力履行義務,執行法官隨即宣讀搜查令,對其進行人身搜查。經搜查,搜到現金33元、一張銀行卡以及該銀行卡的交易憑證。面對搜查結果,被執行人汪某表示該銀行卡是其兒子的,自己只是代為保管。因無法核實真假,執行法官便扣押其銀行卡予以核查。當晚,汪某迫于執行壓力,與申請執行人協商,籌借了2000元支付申請執行人,并約定余款于年底付清。
次日,合江法院執行法官到銀行查詢該銀行卡的信息,發現該卡有存款5.9萬元,其賬戶確實為被執行人汪某兒子戶名。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為調查真相,執行法官要求被執行人立即提供其子聯系電話予以查證,但電話接通后,被執行人之子表示沒有將銀行卡和存款交由父親保管使用。執行法官立即按執行標的凍結該銀行卡存款,并將裁定送達當事人,同時向其釋明規避執行的法律后果,在強制執行震懾下,汪某主動承認該銀行卡實際是其持有和使用。本案銀行卡的歸宿真相大白后,汪某也立即履行了還款義務。至此,該案本金和利息全部執行完畢。對于汪某規避執行的行為,執行法官對其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并罰款1000元予以懲戒。
執行中,規避執行在一定范圍內客觀存在,也是導致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因素。合江法院在執行中切實加大財產查控力度,強化搜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有效防范和懲戒規避執行行為,切實保障當人的合法權益。
(劉啟海 周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