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4日,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豐樂法庭聯動當地豐樂鎮沙坪村村干部成功化解了一起相鄰權糾紛,修復了鄰里關系,促進當地鄉風文明。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與被告李某某、被告彭某(二被告系夫妻關系)系鄰居關系。2000年12月16日,因二被告舊房擴建,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建房協議》,協議約定雙方房屋相鄰的排水溝由雙方共同使用,不得影響正常排水及飲水衛生,還約定了被告方在現有設施的基礎上不再房屋升高和對相鄰延續占地等內容。2021年12月,二被告在硬化自家曬壩時將靠近曬壩處長約6米寬約0.7米的部分露天排水溝硬化為曬壩的一部分,并在排水溝邊緣處修建擋墻。原告認為二被告私自將排水溝上方硬化成曬壩,降低了排水溝的排水功能,存在排水溝堵塞、排水不暢的隱患,且二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建房協議》的約定,要求二被告將排水溝上方的硬化拆除,恢復原狀,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經當地村社和司法所多次協調無果,原告一紙訴狀將二被告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在接收案件后,第一時間聯系了當地村委會了解雙方情況,得知原、被告系親戚關系,雙方此次產生糾紛淵源頗深,若不打開雙方心結,糾紛難以化解。考慮鄰里關系是雙方長期需要面對的關系,是維持村社和諧穩定最基礎的關系,承辦法官決定前往當地進行實地勘察,并聯合村委會一起開展調解工作。
承辦法官一行來到原被告住所,首先對雙方共用的排水溝及硬化部分進行了查看,并比對二被告的房產證測繪圖對排水溝到房屋墻體的寬度進行了測量,測量發現,排水溝硬化部分約有20㎝寬超出了二被告房產證上載明的寬度,但無法確認是否占用了原告的房產面積。承辦法官隨即決定先與村干部了解雙方發生糾紛的緣由,通過溝通了解到2000年被告舊房擴建時雙方就對排水溝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產生過糾紛,之后原告長期不在本地居住,2021年二被告私下將排水溝硬化為自身曬壩,原告得知后十分惱怒,并對其進行過勸阻,提出硬化可以但不能用現澆的方式,避免之后排水不暢又無法重建,但二被告仍然堅持用現澆的方式硬化并砌了擋墻,原告遂打起了“氣官司”。村干部介紹在當地有修建曬壩擋墻會影響鄰居風水的迷信說法,承辦法官聽取了村干部的建議,立即制訂了“案件專屬調解方案”,通過與原、被告雙方一對一、面對面交談,從法律方面、道德方面、人情方面進行了溝通,雙方均表示愿意各讓一步,最終達成調解意見:二被告將排水溝全部水泥硬化,并保持排水溝暢通;二被告將排水溝上方臨原告住所一側的擋墻拆遷部分,保留2.1米的開間。案件得以了結,通過人民法庭與村委會的聯合調解,緩和了雙方鄰里關系,修復了雙方親情。
(吳東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