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敘永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農民工工傷損害賠償糾紛案時,成功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76837元,全部案款執行到位,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申請執行人任某某在為被執行人瀘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敘永分公司施工期間受傷,造成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項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任某某向敘永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瀘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敘永分公司支付任某某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7萬余元,而瀘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敘永分公司在判決后一直未進行賠償,任某某遂向敘永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與瀘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敘永分公司的負責人進行聯系,了解到該公司目前經營困難,欠債不少,公司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法官加大調查力度深入查找線索,根據瀘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敘永分公司負責人提供的線索,公司因承建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有工程進度款未收到,對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債權。執行法官依法向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達了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并向其負責人耐心釋法說理。
在執行法官多次耐心溝通后,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動向申請執行人任某某履行了到期債務76837元,案件圓滿執結。
(楊洋 汪鑫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