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蘆山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附帶公益訴訟案,本案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并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鄉鎮護林員、行政部門公職人員等旁聽庭審。經審理后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依法沒收涉案動物制品;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六萬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寶興縣境內獵捕野生動物后制成制品。同年10月29日14時許,李某某駕駛一輛長安面包車搭載六件疑似野生動物制品、三瓶疑似野生動物血液從寶興縣出發向成都行駛,當行駛至G351蘆山段時被蘆山縣公安局查獲。經鑒定,李某某車上所裝載的6件疑似野生動物制品和三瓶疑似野生動物血液屬于三只毛冠鹿和一只水鹿,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價值共計60000元。2022年1月11日,李某某在成都市溫江區府通路一騎馬場內被民警抓獲歸案。公安機關依法從李某某處扣押涉案動物制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非法獵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四只,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罰。李某某的非法獵捕行為給生態環境造成了永久性損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因案涉毛冠鹿和水鹿被非法獵殺造成的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失,并向社會公眾道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具有較高的生態、經濟和科研價值。保護、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對于維護生態平衡、改善自然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案涉毛冠鹿和水鹿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捕獵造成了毛冠鹿和水鹿數量減少,破壞了生物鏈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樣性,影響了生態大環境,因此更需刑事司法保護。
(劉冬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