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茍貴(化名)與被告吳忘(化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寶興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司法確認裁定書,裁定書確認的調解協議載明吳忘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茍貴貨款300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支付茍貴貨款200000元。
二、執行情況
裁定書生效后,吳忘未按照裁定書確認的調解協議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茍貴于2022年2月14日向寶興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2年2月15日寶興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隨即對吳忘的財產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查控,發現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僅有幾百元存款,其名下無可供執行的不動產、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財產。隨后,執行干警前往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進行了傳統調查,村組干部告知執行干警,被執行人吳忘常年在農村居住,無正式工作,戶籍所在地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干警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經申請人茍貴同意,依法裁定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典型意義
加大涉“買賣合同”案件執行力度,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凈化社會信用環境的重要舉措。該案為典型涉“買賣合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干警通過網絡查控、傳統調查等多種財產調查手段,均未調查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過實地調查走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也未能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屬于典型的執行不能,因此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官提醒,在與他人實施買賣行為,若采取賒賬等無法現結貨款的形式交易,出賣人需要對買受人還款能力、誠信等進行綜合評估,避免買受人無法償還貨款后,雖經訴訟手段,確認了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也明確了買受人支付貨款的義務,但經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出現執行不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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