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強制執行,在許多大眾心里存在這樣一種觀念,即只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標的物一定能執行到位、錢一定能拿到手。實際上,這是混淆了“有財產可供執行”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概念。在司法實踐中,“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屬于“執行不能”,非執行不力。
案件“執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嗎?當然不是…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后,確定為“執行不能”案件時,會向申請執行人說明情況后,通常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并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進行動態監管,一旦發現有財產必須及時恢復執行,盡最大努力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具體操作中,為防止終本程序被濫用、將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納入終本案件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以“終本案件合格率”為衡量指標,建立完善嚴把進口、規范管理、暢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終本案件管理機制,明確只有窮盡一切執行措施、達到規定標準,才能認定無財產可供執行,所以并不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的案件,法院就不管了。
但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若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都無法實際執行到位,那么“執行不能”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它們或屬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市場風險,或屬于社會風險。法院不能完全解決風險問題,“執行不能”也并不是法院消極執法造成的,而是一種司法“無奈”。
希望社會公眾正確看待執行不能,消除認識誤區。申請執行人也要提高警覺,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會立即恢復強制執行,切實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