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曹某等8人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分別判處8名被告人一年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和三千元到五萬元不等的罰金,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620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8名被告人因自愿購買“碳匯”用于修復受損生態而獲得從寬處理,此案為名山區首次引入“碳匯”補償方式進行生態修復的司法案件。
案情回顧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曹某、鄭某某得知雅安市名山區安橋村有紅豆杉樹和楨楠樹,便先后購買了周某某家1株紅豆杉樹、1株楨楠樹;任某某家2株紅豆杉樹;車某某家1株紅豆杉樹;李某甲家1株紅豆杉樹;李某乙家1株楨楠樹。曹某、鄭某某在沒有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他人將樹木砍伐,切割后裝車運走。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間,曹某多次將上述部分紅豆杉樹、楨楠樹原木運至大邑縣銷售給王某某。王某某共支付曹某購樹款25000余元。經鑒定,上述5株紅豆杉樹為天然野生起源,非人工種植,屬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立木蓄積量為4.538立方米;2株楨楠樹為天然野生起源,非人工種植,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立木蓄積量為3.0128立方米。
本案判決前,8名被告人在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有限公司自愿購買“碳匯”22000㎏用于修復受損生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森林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森林發揮著巨大的吸碳和儲碳的碳匯功能,對維護全球生態安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發揮著重要功能。被告人為追求經濟利益,采伐林木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森林資源,也嚴重破壞了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統性,8名被告人的行為不僅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應當承擔對生態資源所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和修復責任。被告人曹某等8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采伐、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行為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自愿認購碳匯替代修復生態的悔罪表現,綜合考慮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普法
“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雖然本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已訴請判令曹某等8人補種楨楠樹或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但幼齡林期間固碳能力沒有中齡林固碳能力強,需要疊加碳儲存量。傳統的“補種復綠”修復方式無論是原地補種修復還是異地補種修復,都會存在從損害到完成修復期間的一個時間差,在這時間差內,原本應該由被損害的樹木吸收的二氧化碳就可能無法吸收。“碳匯”修復彌補了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損失,以達到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的目的,將實現一個更大范圍內的溫室氣體平衡甚至減排,從而更好的用于抵消生態環境受損地的碳排量。
(黃敏 張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