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不能”案件是指部分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經依法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客觀上已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仍無法執行到位?!皥绦胁荒堋钡陌讣活惐憩F為,屬于自然人債務案件,因被執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貧困、死亡等因素確無履行能力導致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終結執行,明確債權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依法終結,屬于典型的執行不能。
【基本案情】
洋某某因向鄒某某提供勞務,后雙方完成工資結算。因鄒某未按結算協議支付工資。洋某某依法向蘆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后,蘆山縣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鄒某某支付洋某某務工報酬12000.00元。
判決書生效后,鄒某某仍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洋某某依法向蘆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法院依法調查,查明被執行人鄒某某已死亡,并依法注銷戶籍登記信息。同時查明,被執行人鄒某某名下無足額銀行存款、房地產、車輛等遺產等財產可供執行,也無義務承擔人。經依法向申請執行人洋某某釋明案件的執行調查情況,申請執行人洋某某對法院的調查結果予以認可。本院依法組成執行合議庭審查,認為本案作為被執行人的鄒某某已死亡,其名下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應依法終結案件的執行。后蘆山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終結蘆山縣人民法院洋某某與鄒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執行案件的執行。同時,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請執行人洋某某送達終結執行裁定書。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為自然人,雖然涉案金額不大。但在案件執行中,執行法官為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通過兩次以上網絡查控、多方走訪傳統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已死亡,并依法注銷戶籍登記信息。被執行人名下無足額銀行存款、房地產、車輛等遺產可供執行,也無義務承擔人。并依法向申請執行人釋明案件執行調查情況,讓申請執行人認識到案件無財產可供執行和無義務承擔人的客觀現實,形成了理性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的意識認知。最后經過依法合議審查,認為被執行人已死亡,其名下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應依法裁定終結案件的執行,對本案中洋某某與鄒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予以依法終結,系典型的執行不能。該案的執行不能風險依法應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