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花生樹,芳草萋萋
在這草木更綠,蓬勃而生的時節里
大家自然是很希望“順、順、順”
然而
難免會出現一些“失信人”
尤其是遇到一些拒不執行判決的人
就更麻煩了
快來看看蘆山縣人民法院
是如何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的
是如何懲治失信被執行人的
警示案例
故事發生在2019年8月,楊某林因承建蘆山縣某公路工程項目分別在王某、何某處購買砂石,并將工程項目承包給楊某。后楊某林未按合同支付貨款、勞務費等,經多次催促無果后,王某、楊某、何某等人將楊某林告上法庭。經法院審理查明,楊某林應當支付貨款、勞務費,判決楊某林按時支付款項。后楊某林拒不支付貨款、勞務費,王某、楊某、何某先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終達成和解分期履行協議,但是被執行人楊某林將承諾履行的工程款在結算后,通過委托轉移支付的方式,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2022年7月,蘆山縣人民法院以楊某林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向蘆山縣公安局移送偵查;蘆山縣公安局于2022年11月向蘆山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蘆山縣檢察院審查,認為楊某林涉嫌拒不履行判決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于2023年3月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向蘆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楊某林作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經蘆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處楊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潤姜城小普法
楊某林有能力支付但是拒不支付,最終被判刑的案例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楊某林應支付王某、楊某、何某的貨款、勞務費
本是民事責任,卻因為隱匿、轉移財產將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被執行人楊某林意圖規避法院執行
但還是難逃執行法官的“火眼金睛”
無論被執行人如何“巧妙”規避執行
在“鐵證”面前都將無所遁形
司法權威不容褻瀆
應嚴肅對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尊重司法權威
摒棄僥幸心理
強化規則意識、引領社會風尚
拒執犯罪終究不能逃脫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