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對拒不支付撫養費的被執行人諶某采取執行強制措施,促其主動履行義務,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王某和諶某婚后育有一子,因兩夫妻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吵,2015年王某訴至我院,經本院主持調解,原告王某與被告諶某自愿離婚,婚生子諶某某由原告王某撫養,被告諶某自2019年4月起在每月28日前支付婚生子生活費10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調解書生效后,諶某拒不支付撫養費。2020年8月王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諶某在未經法院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從事公共衛生事務獲的勞務費的收款卡號,并將錢款取出拒絕歸還。本院通知讓其返還錢款,其表示錢已用完拒絕到法院處理,且態度惡劣,藐視法律權威。經院領導批準,決定對被執行人諶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強制措施。
到達被執行人諶某家時,其妻子稱,諶某到石燕橋衛生院辦事去了。承辦法官當機立斷,親自帶領一部分干警到衛生院找人,另安排兩名干警在諶某家中留守,以防止其家屬通風報信。由于處置及時,承辦法官帶領執行干警找到了諶某,將其強制帶回法院。在法律的威嚴和執行措施的強力震懾下,被執行人諶某主動悔過自己的錯誤行為,端正了態度,承諾會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主動履行義務,該案得到圓滿解決。
隆昌市法院充分利用運用執行強制措施,有效震懾老賴,促其主動履行執行義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黃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