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小學組織了一場春游活動,老師帶領同學們去戶外郊游,可是活動途中,元芳走路不慎崴傷了腳踝,此時學校有責任嗎?
學校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因此,學校、幼兒園有責任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外、園外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在組織校外活動前,應當制定應對意外傷害的預案,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如果未成年人發生崴傷腳踝、意外墜樓等人身傷害事故,學校、幼兒園應立即采取救護措施,救助受傷害的未成年人,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此外,應將師生傷亡的具體情況及時向教育部門匯報,并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工作。學校、幼兒園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應當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
元芳是一名好學生,成績優異,但由于不給小杰抄答案而遭到小杰報復,小杰糾集了一幫人一起來教訓元芳,此時學校應該怎么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對學生欺凌,以及如何處理實施欺凌的學生作出了規定。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生傷害,包括通過語言及網絡方式造成受害學生精神損害的行為,屬于學校欺凌。對于情節輕微的欺凌事件,學校應當對實施欺凌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實施欺凌的學生應當向被欺凌學生道歉,取得諒解。對于情節輕微但反復發生的欺凌事件,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對于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心造成傷害的欺凌行為,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并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屢教不改或情節惡劣,且尚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可以依法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行為矯治。 元芳馬上要中考了,學校為了提升同學們的成績安排了周末的集體補課,這種做法對嗎? 不對。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