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法官,他們到了嗎?我把錢帶來了。”近日,在威遠縣法院鎮西法庭發生的一幕令人動容,一名74歲的父親來到法庭,主動替兒子周某還清借款,將30000元現金交付給原告鄒某并連連致歉。鄒某深受其感動,當即書寫并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歷時3個多月的案件圓滿結案。
這是怎么回事呢?被告周某向原告鄒某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款到期后未還,原告多次聯系被告未果后訴至法院。
法院立案后,承辦法官經多方走訪未能聯系到被告周某,遂采取公告形式向其送達相關文書,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在開庭前,原告提供周某父母的電話,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與其取得溝通,得知周某在外國,無法聯系。其父母聽聞兒子被起訴至法院,二老無奈嘆氣,但是認為欠款應該償還,誠信不能丟失。
4月15日,周某父親來到法庭,在合議庭成員的見證下,將30000元現金交付給原告。“老爺子,真是沒有想到你們用自己的錢來替他還,我真是過意不去。”原告鄒某收到錢后對周某的父親這樣說道。“沒事的,是我們不好意思,欠了錢就應該還,既然他不來還,那么就由我幫他還。”周某父親樸實地說。
法律上如何看“子債父償”?“子債父償”“父債子償”在多數人看來似乎是天經地義,但事實的確是如此嗎? 并不是。“子債父償”“父債子償”這只是一種道德規范,是社會發展和人們主觀認識相統一的產物。但是它并無法律強制力。
從法律上來講,本案欠款的主體是周某,還錢的主體也應當是周某。因本案不產生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情形,周某的父親并沒有法定還款義務。
但是,周某的父親自愿幫兒子還款,可以在法律上認定為“債的加入”。周某父親自愿幫兒子還款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也是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且這一行為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司法不予干預。(綜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