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網
        法治文化研究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021年9月1日施行

        來源:秘書處宣傳部 作者: 發布時間:2020-08-12 11:45:5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20年8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陽陽

        新聞總署國登2012-F00075847號· 知識產權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連續出版物刊號 川KXO1-093 · 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證 川B2-20191090 ·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川網文【2019】5415-440號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許可證 川字第00217號

        出版物許可證 新出發字第510105010299號 · 川文旅審函【2019】886號 · 川新廣審批準字【2017】335號 · 川法學文研批字【2015】012號 · 川法文批字【2019】009號 · 川新廣批函字【2016】30號

        國家商標局受理第23862702號 · 網絡安全資格認證第23955號 · 省法治文化研究會融媒體中心負責技術、維護和管理

        蜀ICP備18021130號-2 川公網安備 51010402001487號

        本網站(非新聞類)刊發信息不代表主辦單位和本網之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系本網刪改·法律顧問:省法治文化研究會專家委(何艷律師)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會 四 川 法 制 網版權所 有 ,未 經 書 面 授 權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cszwj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電腦版 | 移動版

        主站蜘蛛池模板: 凌海市| 郸城县| 黄骅市| 平昌县| 武宣县| 栾城县| 徐水县| 遂宁市| 登封市| 崇左市| 棋牌| 扎赉特旗| 驻马店市| 庆安县| 高青县| 习水县| 道孚县| 加查县| 宜良县| 永仁县| 三穗县| 大悟县| 阿城市| 讷河市| 伊吾县| 三门峡市| 石台县| 特克斯县| 巴南区| 建平县| 当雄县| 辉南县| 墨脱县| 瑞安市| 卓尼县| 教育| 连江县| 汕尾市| 察雅县| 融水| 滨海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