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十七年不與家人聯系,六年前被宣告死亡,卻突然出現在父母家門口,本已“消失”的他該何去何從?
近日,在大竹縣媽媽鎮某村王某家的小院子里,大竹縣人民法院高穴法庭巡回審結王某申請撤銷宣告死亡的一案,依法作出撤銷宣告死亡判決,讓被宣告死亡的王某“活”了過來。
2007年起,王某因與妻子離婚,頓感心灰意冷,就不再與家人聯系。其父母多方尋找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仍未查找到王某的下落。王某系家中獨子,萬般無奈下,2016年11月,王某的父母向大竹法院申請宣告王某死亡。該院受理后,登報發出尋找王某的公告,期滿王某仍下落不明,依法作出宣告王某死亡的判決。2023年,消失17年的王某回到了家中。面對年邁體衰頭發花白的父母,王某心中愧疚叢生。
2024年2月,王某向大竹法院申請撤銷宣告死亡判決。受理案件后,高穴法庭承辦法官走訪王某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及街坊鄰居,對王某的身份予以核實。考慮到王某父母年事已高且不便行走,承辦法官決定對該案進行巡回審判。庭審現場,承辦法官依法對王某提供的出行車票、住院單據進行了審查,結合王某父母、鄰居以及村社干部證實其為王某本人的證言,依法作出了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
法官寄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人的生命之旅如同一條長河,有一馬平川的快意馳騁,有急灣險灘的激流勇進,有亂石穿空的支離破碎。身處高處,可對酒當歌,呼朋引伴;身陷低谷,也應從容面對,相信未來。親情陪伴是生命之責,愛情乃錦上添花。若因愛情的失意而忽略親情,那么時光逝去,年華老去,我們該如何面對年老體弱的父母,該如何熨帖他們牽腸掛肚的思念和失去獨子的悲痛?希望重回家鄉的王某且行且珍惜,積極生活,擔負起贍養陪伴父母的責任,讓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養。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李俊琳 唐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