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渠縣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企業的租賃合同糾紛案,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渠縣經開區管委會租賃約19000平方米的廠房,并簽訂了租賃協議。后被告違反“交房后3個月內投產運行”的協議約定,導致廠房閑置近兩年,且消極應對、故意拖延,造成一定損失,故原告訴至渠縣法院,要求騰退并交還案涉廠房。
原告起訴后立即申請了先予執行,10月17日,承辦法官在嚴格審查核實證據材料后,帶領法官助理、原告一行前往案涉經開區廠房實地查驗,作出先予執行裁定書,限被告在規定期間內騰退并交還案涉房屋于原告。
11月5日開庭當日,承辦法官本著為了案涉廠房合理有效利用、及時止損的思路與原、被告做工作,雙方很快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當庭申請撤訴。
(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