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縣法院審結兩起以“撿”為盜的刑事案件。
2024年某日凌晨,蔡某偶遇一男子醉倒在路邊,一個新款蘋果手機掉落在身側,他心生貪念,上前將手機“撿”走。無獨有偶,楚某在乘坐出租車時,發現同乘人員在下車時不慎將手機遺落在座位上,便特意遮擋手機直至下車時將手機“撿”走。最終,二人均以盜竊罪被判處刑罰。
法官說法:兩起案件中,被告人認為自己僅是貪小便宜撿東西的行為,為什么被認定為盜竊罪?
主要原因有三點:一是行為人在明知手機為他人所有或遺失物的情況下,仍據為己有,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是行為人實施了自認為不被財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當場發覺的秘密竊取行為;三是所盜手機價值數額較大。蔡某案中,被害人雖處于醉酒狀態,但其仍然對手機處于占有及控制的狀態,被告人蔡某從被害人身邊“撿”走手機,實為秘密竊取。楚某案中,被害人手機遺落在出租車上,出租車內的遺落財物即處于司機占有、控制狀態,被告人楚某隱瞞司機,偷拿手機將其轉為自己占有,亦構成了秘密竊取。
拾金不昧乃中華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責任和義務,“識”金而昧,不僅是道德層面的問題,更會上升到違法犯罪的程度。即使撿到真正的遺失物,也需歸還,如拒不歸還或索要明顯高于保管成本的費用,亦可能會涉嫌侵占罪或敲詐勒索罪等犯罪。
在此鄭重提醒各位看文的朋友們,強化法律意識,切勿因一時的貪念而惹來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