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當眾損毀案件材料、妨害司法秩序的申某發(fā)出司懲決定書。這是自四川省法院《全省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請罰款、拘留訴訟強制措施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實施以來,達州市首例由司法警察辦理的罰款、拘留案件。
2025年4月17日,在渠縣法院巖峰法庭審理原告申某與被告周某婚姻家庭糾紛一案庭審中,申某當庭撕毀其女周某某書寫的意見書,損毀案件材料。隨后巖峰人民法庭依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警察提請罰款、拘留規(guī)定,將該線索移送至司法警察大隊。法警大隊當即啟動司法警察辦理司法制裁案件程序,依法調取了庭審錄音錄像、收集相關證人證言,制作詢問筆錄,固定了相關證據,并立案對申某進行了調查。經權利義務告知、案件事實詢問、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確定申某的違法事實。
經查明,申某在4月17日的審理過程中,當眾損毀案件材料,毀滅案件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妨害了司法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渠縣法院作出(2025)川1725司懲17號決定書,決定對申某處罰款1000元。申某對自身一時沖動所犯下的錯誤表示認錯悔過,親自提交了悔過書,當場繳納了罰款,并表示不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