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大竹法院一審審結一起搶奪行駛中公交車方向盤的案件,依法對被告人陳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該案系大竹法院審理的首例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案件。
被告人陳某某,四川省大竹縣人,1943年生。2019年7月23日15時許,陳某某搭乘公交車回家,當公交車行駛至東柳解放村小學附近下坡路段時要求在此下車。因未到公交車站臺,駕駛員未在陳某某要求的地點停車。為讓駕駛員停車,陳某某從座位走到駕駛室,搶奪駕駛員的方向盤,導致車輛失控駛離公路,公交車右前輪掉入路邊水溝,車輛受損,車內十余名乘客未受傷。
本案開庭之前,陳某某已賠償車輛維修費用并取得當事駕駛員諒解。
大竹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駕駛人員手中的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時,鑒于被告人陳某某已年逾七十五周歲、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經考察,陳某某再犯罪的概率極低,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決定對其適用緩刑。(吳沛倩 潘小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