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向罪犯劉某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裁定,隨后,依法安排劉某會見了近親屬。下午,宣漢法院協助將罪犯押赴刑場執行死刑,達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進行監督。
罪犯劉某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達州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后劉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省高院經二審裁定駁回劉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15年7月,被告人劉某與周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謀到廣東省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運回四川省宣漢縣販賣,劉某打電話讓在廣東省惠東縣黃埠鎮的何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幫忙聯系毒品貨源。同月27日,劉某、周某某來到黃埠鎮某酒店與何某某見面,何某某受劉某某托聯系上家購得甲基苯丙胺約1040克。劉某將毒品運回四川后賣給他人。
同年8月6日,被告人劉某、周某某再次共謀到廣東省購買毒品,二人與劉某的妻子一起到來到黃埠鎮后,劉某的妻子去探望親戚,劉某和周某某則到某酒店與何某某見面,何某某應二人的要求聯系上家購毒,商定以每克26元的價格購買甲基苯丙胺5000克。劉某將其與周某某共同出資的13萬元購毒款(包括前次販毒所得收益)交給何某某,由何某某攜款與上家交易。8日上午,劉某讓其妻子乘坐惠東縣至大竹縣的長途客車返回,何某某將裝有毒品的黑色帆布包放至該客車行李架上由劉某妻子帶回四川,劉某和周某某則乘坐飛機返回四川。次日上午,周某某駕駛轎車搭載劉某到大竹縣汽車客運站接劉某妻子后,在汽車站附近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該車后排座位查獲分別重2960克、2000克的甲基苯丙胺兩大袋,另外從劉某的褲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9.403克。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伙同他人非法購買、運輸、銷售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劉某參與共謀,共同出資,委托他人聯系毒源購毒,親自或利用親屬跨省長途運輸毒品,并負責銷售毒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為突出。劉某伙同他人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部分毒品已流入社會,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本案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核準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并下達執行死刑命令。
毒品犯罪嚴重危害社會,對罪犯劉某依法及時執行死刑,切實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堅定立場和對嚴重毒品犯罪絕不手軟的鮮明態度。宣漢法院作為此次死刑執行任務協助單位,積極能動,提前制定預案報市中院和縣委政法委,協調安保、維穩、交通等工作保障,并調派警力全力保障此次死刑執行任務順利完成,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侯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