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竹法院集中宣判3件毒品犯罪案件,對5名毒品犯罪分子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2名毒品犯罪分子被頂格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并沒收其個人財產。在嚴懲毒品犯罪分子的同時,于全社會營造打擊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
被告人楊某某販賣毒品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以零包的形式先后11次向吸毒人員謝某某、楊某某販賣冰毒,單次價值300元、500元不等。交易方式均為:吸毒人員謝某某聯系被告人楊某某要求購買冰毒,并通過支付寶或微信支付毒資,后由被告人楊某某指定地點并告知謝某某,謝某某與楊某某前往指定地點取得毒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11次販賣毒品冰毒,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楊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販賣毒品罪,系累犯,且系再犯,應當從重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楊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依法追繳、沒收其作案工具及違法所得。
被告人尹某某販賣毒品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5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尹某某以零包的形式先后18次向多名吸毒人員販賣毒品,每次均獲得毒資800元,交易方式均為:吸毒人員以微信等方式向其支付毒資,被告人尹某某確定毒品放置地點,吸毒人員到指定地點取走毒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先后18次販賣毒品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尹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尹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 10000元;依法追繳、沒收其作案工具及違法所得。
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趙某某販賣毒品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員魏某某聯系被告人吳某某要求購買毒品冰毒,并約定在大竹縣某地交易。后魏某某以每克人民幣400元的價格向吳某某購得冰毒5克。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劉某某電話聯系被告人吳某某,稱有人購買毒品讓其準備好一包30克的和一包量較小的毒品冰毒。2019年8月28日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轎車從大竹縣某街道駛至被告人吳某某所居住的大竹縣某小區外。被告人吳某某攜帶電子秤將準備好的毒品與被告人劉某某在轎車上交接時,被大竹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在該車副駕駛座位上起獲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白色晶體狀毒品可疑物1包(凈重23.82克)及散落的白色晶體狀毒品可疑物粉末(凈重2.72克),在副駕駛座位門邊地上起獲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白色晶體狀毒品可疑物,凈重0.31克;在該車手剎處起獲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白色晶體狀毒品可疑物1包,凈重12.57克;在被告人劉某某的身上起獲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白色晶體狀毒品可疑物1包,凈重67.88克。
2019年8月28日10時許,大竹縣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吳某某居住的位于大竹縣某小區屋內起獲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白色晶體狀毒品可疑物1包,凈重18.63克。
2019年9月9日經達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從所有起獲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向他人販賣毒品11次,共計30余克,其中20克系從被告人劉某某處購得再轉賣他人,共非法獲利一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趙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告人吳某某在轎車內交接毒品冰毒時,從車內及副駕駛座位旁地上所起獲毒品冰毒數量共計39.42克,因二人事前共謀販賣與他人,為此,二被告人本次行為系共同犯罪,本次起獲毒品冰毒數量應認定為二人共同販賣數量。本次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當,故不宜區分主從。
三被告人均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均系累犯,依法均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均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均應當從重處罰。綜上,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一審對被告人劉某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0000元;對被告人吳某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0000元;對被告人趙某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依法追繳、沒收三被告人作案工具及違法所得。
此次集中宣判,有效地打擊了毒品犯罪活動,震懾了毒品犯罪分子,為營造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貢獻了司法力量。(褚登宇)